亚美尼亚外交部公布了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之间草签的协议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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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外交部已公布亚美尼亚共和国与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平与国家间关系的协议草签文本。
亚美尼亚国家通讯社提供该协议的非官方译本。

《亚美尼亚共和国与阿塞拜疆共和国建立和平与国家间关系协议》

亚美尼亚共和国与阿塞拜疆共和国(以下统称“双方”),鉴于在本地区建立公正、全面、持久和平的迫切必要性;渴望通过建立国家间关系为此作出贡献;遵循《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赫尔辛基最后文件》(1975年)以及1991年12月21日《阿拉木图宣言》,并以其中确立的准则和原则为基础发展关系;表达彼此建立睦邻关系的共同意愿;
双方同意在以下基础上建立和平与国家间关系:

第一条
双方确认,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之间的边界已成为各自独立国家的国际边界,并已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双方承认并应尊重彼此的主权、领土完整、国际边界不可侵犯性以及政治独立。

第二条
在完全遵守第一条的前提下,双方确认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领土要求,并且在未来也不会提出任何此类要求。
双方不得采取任何旨在全部或部分分裂或损害对方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的行为,包括策划、准备、鼓动和支持此类行为。

第三条
双方在相互关系中应避免使用武力或以使用武力相威胁,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联合国宪章》以损害对方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双方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利用其领土,以违反《联合国宪章》的方式对另一方使用武力。

第四条
双方应避免干涉彼此的内政。

第五条
在双方交换本协议的批准书之日起\\\_\_天内,双方应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的规定建立外交关系。

第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义务,本着善意原则,根据双方商定的委员会规程,由各自的边界委员会进行谈判,以缔结双方国家边界划界与界标设置协议。

第七条
双方不得在共同边界沿线部署任何第三方的武装力量。在双方共同边界完成划界并随后完成界标设置之前,双方应实施双方商定的安全与信任建立措施,包括军事领域的措施,以确保边境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第八条
双方谴责并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打击一切形式的不容忍、种族仇恨与歧视、分裂主义、暴力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并应遵守各自适用的国际义务。

第九条
双方承诺处理在双方参与的武装冲突中发生的失踪人员和被强迫失踪案件,包括通过直接交换或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分享关于这些人员的所有可用信息。双方在此确认,调查这些人员的下落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寻找并归还遗骸,并确保通过适当调查为这些人员伸张正义,作为实现和解与建立互信的途径。相关具体方式应通过单独协议进行详细磋商并达成一致。

第十条
为在经济、交通与运输、环境、人道主义及文化等各领域建立合作,双方可在共同关心的相关领域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不影响双方在国际法以及各自与其他联合国会员国所缔结条约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每一方应确保其与任何第三方现行有效的国际承诺均不得削弱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双方在双边关系中应以国际法和本协定为指导。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国内立法的规定作为未履行本协定的理由。
双方应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的规定,在本协定生效前,避免采取任何有损本协定宗旨和目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双方保证全面落实本协议,并建立双边委员会以监督本协定的执行。该委员会应根据双方商定的具体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双方根据国际法及其他对彼此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双方应努力通过直接磋商包括在第十三条所述委员会内,解决因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任何争议。若该等磋商在六个月内未能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结果,双方应寻求其他和平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撤回、撤销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双方在本协定签署前存在的任何国家间的索赔、申诉、抗议、异议、诉讼和争议;且不得再提出此类索赔、申诉、抗议、异议或诉讼,亦不得参与任何第三方针对另一方提出的此类索赔、申诉、抗议、异议或诉讼。

双方不得采取、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与本协定相悖的针对对方的敌对行动,无论是在外交、信息还是其他领域,并应为此定期开展磋商。

第十六条
本协定在双方按照各自国家法律完成内部程序并交换批准书后生效。本协定应依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协定以亚美尼亚语、阿塞拜疆语和英语签订,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任何正式文本条款的含义存在分歧,以英语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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